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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结婚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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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结婚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的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3张、彩色、大2寸、免冠、红底)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现场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注:若申请人无户籍(如军人)的话,需要自行出具相关证明。

补办流程

 一、昌吉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六、出国人员及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补办地址

地址:长宁路8

电话:(0994)2515048

地址:乌伊东路62号

电话:(0994)2342442

地址:天山街

电话:(0994)3233300

地址:昌华路5(残联)

补办费用

每对9元,另加其他费用(如证件拍照费用)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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